第828章 一日三推九卿 肥鸟先行
上的其他争议事务。
这道消息一出,草原大使馆邵学一也配合地派人人马,劝说草原各部参加大会。
大明使团正使沈一贯则在板升城活动,和板升城内的王公贵族接触,不断讲解忽里台大会的好处。
最终,黄台吉的长子扯力克和三娘子两派,都接受了举行忽里台大会这件事,并表态会遵从忽里台大会的决议。
等到苏泽再次接到沈一贯的来信,忽里台大会确立可汗继承人这件事,算是彻底定了下来。
大明拥有了名正言顺介入草原汗位继承的权力,迈向了对草原实行统治的第一步。
接着,山西那边也传来消息。
大理寺少卿狄许,严查山西走私情况,最终查抄了涉及走私的山西商号二十三家。
在查走私的事情,狄许「偶然间」还查到了这些商号向草原发放高利贷,逼迫牧民还贷的案子。
但是这个案子也有些难办。
这些商号,也从京师聘请了讼师,向官府投递讼状表示不服,他们的理由是大明的商律只是规定不能对大明百姓发放高利贷,草原上的部落并不属于这个行列,不适用商律中禁止高利贷的法条。
狄许上奏朝廷,请求朝廷对这些案子定性。
阁老李一元迅速写下判词。
其要点有三:
其一,黄台吉乃朝廷正式册封之顺义王,其治下土默特部属大明藩属。藩属内涉及大明商民之讼案,依《大明律》及历年成例,当以大明律法裁断。
其二,涉事山西各商号,其号主、帐房、经营场所皆在大明境内,乃大明子民所设之产业。借债行为之发生地,虽有部分在草原,但契约订立、本银支付等关键环节多在大明边镇完成。
其三,《商律》明令禁止「违禁取利」,此禁令约束之对象,系所有大明商民及其产业,所禁者为「发放高利贷」此一行为本身。只要行为主体为大明治下之商号,无论其放贷对象是谁,皆在禁令规制范围内。
基于以上三点,法理明晰。
李一元批覆:此等向草原部落发放年息高达三成乃至更高之行为,确系违禁取利,触犯《大明律》相关条款。
李一元作为《大明律》的修订者,他的判词就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。
三法司再无异议声,接受山西商人上诉的刑部下达了最终判词:
涉案二十三家山西商号,其高利放贷行为均属违法。所签订之借贷契约中,超出朝廷法定利率之部分,自始无效。
刑部对二十三家商号下达限令:
一、对各商号处以罚金,数额依其违法获利情节轻重核定。
二、勒令各商号限期清退已向草原牧民收取之全部超额利息。
三、牧民已偿还之本金部分予以确认,但可凭新证就偿还能力重新协商,尚未偿还之本息,须按朝廷法定利率重新核定,违法部分自契约中剔除。
四、案件中涉及暴力催收、人口贩卖的部分,按《大明律》相关刑责处理。
此外,这些商号涉及的走私罪,按走私罪条例办理,放贷和走私不并案处理。
此判词经三法司会议核议通过,形成正式法司决议,发还山西,由钦差狄许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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